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分。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市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政府引导。通过差异化的运作模式、业绩考核和投资收益,体现政策性、引导性,激励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初创期中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使政府的政策目标和社会资本的盈利目标趋向统一,实现多方共赢。
——市场运作。充分发挥私募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和法人治理结构制衡作用,依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实行市场化运作,避免行政干预。
——防范风险。在引导基金出资子基金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治理、子基金监管、资金托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制度设计和全过程公开操作,有效规避资金运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滚动发展。引导基金通过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并获得合理回报后,原则上继续用于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现引导基金的循环使用、滚动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设立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主任,分管领导同志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确定鼓励和优先发展产业、重点支持发展领域,审议决策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参股子基金设立方案、业绩奖励方案、基金退出方案和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引导基金日常事务性工作。
市金融办作为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德州市经济发展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支持重点、扶持领域和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定向洽谈或招标选择拟参股子基金及管理机构。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同步或先于其他有限合伙人拨付至参股基金监管账户,更好地为基金管理机构募资提供增信支持,增强基金市场竞争和项目获取能力。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市金融办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拨入基金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市级国库,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九条 市财政局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可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1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且具备已完成投资准备的储备项目,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德州市境内注册,且实收资本投资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特殊情况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一事一议”。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
经决策委员会批准,投资于已确定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准备的基金不受募集资金总额限制,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可放宽到60%,其中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额可放宽到40%。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五)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要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全部出资应在3年内到位;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2年内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80%。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缴足所认缴的全部货币资金。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决策委员会决策。
第十七条 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当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创业退出的条件、时间等。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企业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时,引导基金可以优惠价格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完成设立后3个月内未按规定缴足首期出资的。
(六)子基金设立后1年投资进度低于20%的。
(七)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引导基金的。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企业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可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局选择确定,并由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八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在德州市域范围内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市金融办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基金排名制度,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定期根据基金出资、投资进度及业绩等情况,对参股基金进行排名,促进基金机构早投资、快投资。建立引导基金失信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不按约定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义务,导致引导基金退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团队,纳入政府引导基金失信清单,限制其今后进入政府引导基金市场。
第三十七条 允许基金灵活选择投资方式,丰富基金投资模式,可采取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等方式,开展多样化投资;与银行建立投资信息共享渠道,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增强基金投资灵活性。允许基金投资我市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优质企业债券,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包括可转债、承诺回购资本金,进一步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第三十八条 对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引导基金发生投资损失,经合法合规性检查和工作责任认定,证明引导基金决策及管理人员已按本办法规定及程序履职尽责的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子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丰富基金管理运作新模式,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形成政策纠偏机制。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带动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领域,鼓励子基金加大创新力度,加快投资速度。
第四十条 完善政府后续增资政策。对投资进度快、杠杆撬动作用大、政府调控意图体现好的子基金,除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奖励外,引导基金可及时进行增资支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现投资或实际投资比例较低的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将减少或不再对该基金给予滚动参股扶持,且不再与其基金管理团队进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加强引导基金宣传推介。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开展基金路演和宣传推介,通过新闻发布、专题研讨、投资沙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基金投资的资源优势、政策优势、环境优势,提升政府引导基金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加强与实力强、业绩好的优秀投资机构对接,扩大沟通交流,吸引更多知名投资机构和优秀投资管理团队落户德州。
第四十二条 培养基金管理人才。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作用,强化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员的日常指导培训,进一步提高基金投资管理水平,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优先聘请和培养德州本地的专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才,支持本地基金管理机构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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