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滨州“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入驻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推进中介超市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营造有序竞争、高效服务的中介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和《滨州“中介超市”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滨审批发﹝2019﹞2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超市信用管理遵循公正、合法、准确、全面、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中介机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中介超市平台内项目交易过程的信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采取分级分类监管,统一并据此进行信用评价,生成信用分级结果。
第四条 各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协同各中介机构负责维护平台内信息的登记、发布,更新中介机构和项目申请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将生成的信息及时报送本级各行业监管部门,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第五条 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纸质文档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中介机构在成立登记、资质申请、执业人员、服务质量、合同履约、价格行为、专利获奖情况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公开
第七条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公开要求:
(一)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公开至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服务终止。
(二)取得的行政许可、执业资质等情况公开至有效期满止。
(三)评价等级(类别)、荣誉、奖项、奖励、认定、称号等情况公开至有效期满止。
(四)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期限。
(五)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从其约定。
第三章 星级评价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评的原则,在每个中介服务项目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及该项目执(从)业人员从下列五个方面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
(一)服务质量:在严格遵守中介服务执业规范基础上,按照项目申请单位要求完成服务成果,并能较快通过审批部门审查、评审及验收等,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服务过程中如遇不确定处能及时询问项目申请单位,无因擅自决定致使项目最终成果出现偏差情况。
(二)服务效率:能够迅速为项目申请单位提供优质中介服务,按时或提前完成中介服务成果,无延迟合同洽谈签订、服务履约超过公告或合同约定时限30%等行为。能及时响应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要求和需求,遇到突发工作任务,能短时间到达现场开展服务。
(三)服务态度:项目中选后,能够第一时间主动对接合作事宜。服务过程中,能够站在项目申请单位立场,本着主动、热情、负责的态度,为其提供满意服务。一次性告知委托人需提供的资料,及时告知中介服务进度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不可预见的需求和情况能友好协商、耐心处理。
(四)服务收费:能严格按照公开选取确定的中选价格收取服务费用,或合理协商确定服务费用,无擅自提高服务收费,变相要求委托人增加服务费用,或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等行为。
(五)服务规范:证(照)齐全并公示,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无证(照)造假,无恶意承揽业务等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遵守保密规定。无未经项目申请单位同意私自更换项目服务人员行为。
上述五个方面的评价采用5星制(100分)。各中介机构的整体星级为单个项目星级评价累计计算所得。单个项目星级评价内容为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五个方面,单个方面可评为10个等级,半星(0-10分)、1星(11-20分)为非常不满意,1星半(21-30分)、2星(31-40分)为不满意,2星半(41-50分)、3星(51-60分)为基本满意,3星半(61-70分)、4星(71-80分)为满意,4星半(81-90分)、5星(91-100分)为非常满意。
第九条 评价由各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考评数据库,对考评结果统一汇总、管理。考评方式采取“一事一评”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信用评价分值=星级评价-行业监管部门扣分-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扣分,扣完为止。
合同履行情况、服务态度、收费等方面星级评价由项目申请单位负责评定(中介机构出具成果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
服务成果质量、合法经营等由审批部门负责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抄送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部门(中介服务合同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此项评分采取扣分制,不合格(扣0-15分),非常不合格(扣16-30分);
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执行和信用情况由各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负责评定。(中介服务合同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此项评分采取扣分制,不合格(扣0-10分),非常不合格(扣11-20分),(帮办代办项目评价由各级帮办代办运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章 不诚信程度的判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记录包括一般不诚信和严重不诚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一般不诚信行为,包括:
(一)单个中介服务项目评价为 2 星(40分)及以下的。
(二)非项目申请单位造成的合同洽谈签订、服务履约超过 公告或合同约定时限 30%-100%(含 30%、100%)的。
(三)在“中介超市”平台上传的资料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累 计超过 2 次。
(四)中选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被取消中选资格或未全面准 确理解项目公告信息无法满足服务要求而放弃中选资格的。
(五)在同一项目服务期间,无正当理由或变相增加服务费 用的。
(六)未经项目申请单位同意私自更换单个项目服务人员 的。
(七)因服务质量差造成服务成果 2 次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影响项目申请单位审批进度的。
(八)应当提供却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服务成果给项目申请 单位开展关联服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新成立的中介机构合并、兼并、重组其他网上入驻中 介机构后,与被注销机构(继续沿用原机构名称参加公开选取的
列入严重不诚信)均未及时报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备案的。
(十)被其他行政或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异常名录或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记录不良行为的。
(十一)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号码非本人实名,2个及以上 相同业务类型中介机构业务授权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
(十二)其他应记作一般不诚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严重不诚信行为,包括:
(一)在公开竞价和均价比选的项目中以不符合市场发展 规律的极低价格扰乱市场良性竞争,并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营业执照、资质信息、项目业绩等) 入驻“中介超市”、获取报名资格或中选资格的。
(三)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或中止服务的(2个工作日内项目申请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故放弃)。
(四)非项目申请单位造成的合同洽谈签订、服务履约超过公告或合同约定时限 100%(不含 100%)的。
(五)一年内一般不诚信行为记录累计超过2次的(含2次)。
(六)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 或评审严重影响项目申请单位审批进度的。
(七)应当提供却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服务成果给项目申 请单位开展关联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便利影响其他中介机构经营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采取威胁、恐吓、利益输送等手段干扰其他中介机构参选或开展服务、项目申请单位星级评价的。
(十)不同中介机构报名物理 IP 地址相同,与项目申请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十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项目申请单位骗取批准文 件或国家资金的。
(十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或年检评价、 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十三)贿赂项目选取当事人或捏造事实反映情况、故意泄露项目申请单位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未按项目公告信息或双方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 经查属实的。
(十五)新成立的中介机构合并、兼并、重组其他网上入驻机构后,被注销的中介机构继续沿用原机构名称参加公开选取 的。
(十六)被其他行政或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或受
到行政处罚应当列入严重不诚信的。
(十七)中标后私自将项目转(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
(十八)捏造虚假事实,帮助项目申请单位造假,提供虚假报告结论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记作严重不诚信的行为的。
第五章 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记录一般不诚信1次,将停用其入驻中介超市账号,涉事中介机构及人员3个月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记录严重不诚信1次,将停用其入驻中介超市账号,涉事中介机构及人员1年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自纳入之日起至限制期届满,由中介机构申请,经同意后恢复中介机构平台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有不诚信行为的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其不诚信行为发送给各行业监管部门,作为中介机构的信用评分依据。
第六章 对不诚信的异议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认为发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提出信息异议申请:
中介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当在评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属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项目属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调查处理时间除外)内予以答复。经调查无误后,将对已评价项目进行一次性修正。
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网站发布的不诚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属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项目属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时间除外),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内各行业监管部门;经核实,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中介超市网站应当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书面告知中介机构。
第七章 信用奖励
第十六条 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对拥有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无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引导社会投资项目选取信用评分高的中介机构;
(二)将信用评价作为择优选取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三)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四)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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