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3年,各县(市、区)至少培育1家以上手续齐全、设施完备、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全市建立3-5家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均建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用人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产假、护理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2.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家庭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3.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妇幼保健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儿童健康管理、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评估、预防接种等服务。各级妇幼保健、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孕期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4.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通过增加托位补贴等方式鼓励支持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者开设托班,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时,增加托班资源供给,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5.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二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率先开展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总工会)
6.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政府在发展托育机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7.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重点支持具有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8.按需提供多样化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参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滨财综〔2014〕8号)规定,落实职工子女入托费报销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9.统筹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10.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基层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改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11.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公共场所按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设置母婴室(妈妈小屋),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2.规范登记和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批,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已登记的托育机构要及时登陆“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开展“一次办好”服务。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申请在原经营(服务)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项目,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所在地县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
13.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和卫生评价。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履行婴幼儿健康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健人员,积极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4.夯实安全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备器材和安保人员,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依法严格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
15.严格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加强监督管理,相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监督抽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纳入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协作配合,及时协商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对参加婴幼儿照护职业培训的人员发放学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加快培养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专业人才。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培训补贴。
(五)加强督导检查。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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