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壮大规上工业企业群体,持续为工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滨州市中小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滨发〔2019〕6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小升规”企业是指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列统范围的工业法人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财政奖励实行属地申报,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统计、税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管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必须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名录系统,且每月按时上报统计平台数据;(二)企业在滨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企业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等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没有不良记录,企业法人代表亦无不良信用记录;(四)企业必须符合我市产业、环保、安全等政策且成长性好,列统后连续保持三年以上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五)企业守法经营,按时申报纳税。
第五条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六条符合“小升规”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每年3月底前向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滨州市中小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财政奖励申请表》《财政奖励企业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向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征求意见审核盖章后,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县(市、区)级资金安排建议。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条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市级资金拨付县(市、区),县(市、区)连同本级承担部分拨付给首次“小升规”列统企业。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产业等监督管理,向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企业环保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具备列统条件,上报国家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列入奖励名单范围。
第十七条税务部门负责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对“小升规”企业申请单位申请表中的相关涉税信息进行核对。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确保申报材料中数据真实、合法、有效。对以虚假手段领取或恶意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律追缴其违规所得,并将其失信、失范行为纳入财政资金负面清单,实行资金限批等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财政奖励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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