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发改委立项用途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甲级资质,专业:农业_轻工_机械_建材_建筑_电子_纺织_化工_医药
老木一支笔 可行性研究分析/申请报告著名品牌
首 页 | 机构介绍 | 专家团队 | 政策研究 | 工程咨询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评估报告 | 商业计划书 | 行业研究 | 业 绩
农业| 林业| 轻工| 食品| 机械 | 能源 | 化工 | 医药 | 电子 | 纺织 | 汽车 | 钢铁 | 冶金 | 建筑 | 建材 | 市政 |环境 |旅游 |物流 |服务
16年来,为何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委托我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因为我们:有实力,品牌硬,讲信誉!因为我们:创建的历史长,全国的分部多,做过的案例多!
因为我们:资质高,专业多,业务广!因为我们:权威性高!通过率高!成功率高!更超值划算!
老木一支笔,顶级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
专业:农业,轻工,食品,机械,建筑,建材,医药,化工,冶金,旅游,电子,纺织,能源,市政,人防,节能,综合等.
已累计完成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项目,协助企业成功获得征地立项,政策扶持,财政资金,融资合作.
我们已经完成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涉及行业如下:
房地产开发:住宅-写字楼-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产业园区 旅游开发:度假村-生态旅游-酒店-娱乐休闲-观光
工业制造:轻工-冶金-钢铁-机械-设备-电子-服装-纺织-建材-汽车 食品饮料:食品-酒类-保健品-果蔬饮料
农业产业化:种植-种子-饲料-蔬菜-食用菌-农机-粮油-经济林-花卉-苗木-果品-畜牧加工-饲养-水产-养殖
化工医药:橡胶-塑料-轮胎-石化-润滑油-化肥农药-生物工程-医药-中草药-新药制药-保健-医疗器械-医院
能源开发:煤炭-电力-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沼气-生物柴油-电池 基础设施:市政-园林-交通-水务-环保
科技&专利:IT技术-网络产品-高科技术-专利实施 贸易&服务:商业-外贸-教育-学校-金融-文化-体育-传媒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家中心 >> 投资政策
投资政策 --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老木一支笔 浏览量:1494  来源:http://www.laomu8.com 进入: bbs
关键词:城市公园配套服务
立足山东,联动安徽、山西、青海、新疆,服务全国!
已累计为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及投资创业者,
协助成功获得了立项、征地、上市、资金、投资、融资!
第一条 为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合理拓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
  第七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性质、功能、整体环境等相协调。
  第八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配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等。经营项目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第九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二)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领域,提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品牌化连锁经营、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模式。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编制项目计划: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根据公园配套服务的需要,提出经营项目设立申请,制定经营项目设立计划、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案。
  (二)征求公众意见: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应采取听证会、媒体公示、园内公示等至少1种形式,将拟定经营项目设立计划、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案向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征求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方案论证的参考。
  (三)组织方案论证:由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结合公众意见对经营项目实施及运行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确定经营主体: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项目经营者,并将最终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订经营合同并备案。公示期满,且利益相关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报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参与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制度,并具备与进行经营配套服务项目相当的经济实力;
  (三)自然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具有经营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与商业经营管理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无违法犯罪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服务内容、规模、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可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者的选定、经营期限等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自主经营收入以及租金、特许经营管理费等收益,应当专款专用于城市公园的日常运营维护与保护发展。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三)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四)因经营者自身原因不能提供经营服务;
  (五)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六)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它用途;
  (七)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
  (八)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九)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十)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经营协议等中对上述行为作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取得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所在公园的管理规定,服从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经营合同或城市公园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据合同终止经营合同;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并对经营者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根据经营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或适当延长经营合同期: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需提前终止经营协议、收回经营权;
  (二)依法征用经营设施或场地;
  (三)因城市公园改造维修等,严重影响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四)经营协议约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补偿或延长经营合同期的情形。
  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当地财政、物价、国资委等部门协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者利益受损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依法订立经营协议的,按照原定协议执行。 法律、法规对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的承诺:

16年品牌,更保证信誉;
顶级才智,更专业规范;
专家对话,更直接及时;
相比价格,更超值划算;
上千案例,更贴近实用!
[首 页] [返回] [留言板] [打印]
最新公告
· 防坠落安全绳带建设项目可行性.
· 新型保护装饰膜纳米水基釉生产.
· 粮库高大平房仓工程项目可行性.
· 年产20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技改.
· 昆虫生态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 年产5万吨发动机测试用油扩建项目.
关于我们
老木一支笔,顶级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专业:农业,轻工,食品,机械,建筑,建材,医药,化工,冶金,旅游,电子,纺织,能源,节能,市政,人防,综合经济等,资质高,专业多,通过率高!
独家优势
可信可靠:16年品牌不变,更保证信誉
一流专家:顶级才智锤炼,更专业规范
业务拓展:一站式全服务,更全面广泛
服务到位:专家在线对话,更直接及时
收费合理:相比价格合理,更超值划算
成功率高:上千案例积累,更贴近实用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报告
· 可行性分析报告
· 可研报告
· 可行性论证报告
· 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建议书
· 项目建议书
· 工程项目建议书
· 投资项目建议书
·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
· 农业项目建议书
· 医院项目建议书
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发改委立项报告
· 用地申请报告
· 立项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书
· 立项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 资金申请报告
· 财政资金申请报告
·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 融资报告
· 企业融资计划
商业计划书
· 商业计划书
· 融资计划书
· 投资计划书
· 项目计划书
· 创业计划书
风险评估报告
·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 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 项目数据分析报告
· 投融资综合分析报告
· 项目稳定回报论证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
· 项目评估报告
· 投资分析报告
· 项目论证报告
· 项目分析报告
· 项目投资报告
环境评价报告
· 环境评价报告
· 环评报告书
· 环评报告表
节能评估报告
· 节能评估报告
· 节能评估报告表
· 节能评估报告书
新闻中心 | 专家专栏 | 行业专栏 | 资讯专栏 | 投资政策 | 产业政策 | 各地政策 | 山东政策 | 技术标准 | 销售中心 | 联系我们 | 收费问答 | 在线留言
版权所有:济南麦肯锦鸿管理咨询中心 · 国内著名品牌,16年诚信不变,专业品质锤炼,值得信赖托付!
总部接待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29号三箭吉祥苑C座1-1104 网址:http://www.laomu8.com
山东总部:0531-88931929 15069190968 邮箱:laomu8@163.com QQ:353351933
旗下:可行性研究报告 商业计划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Copyright@2006-2026 laomu8.com.鲁ICP备09069317号-1 鲁公网安备37010202000599号
本站关键词:可行性报告,可研,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商业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