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企业信息注册 1、网上注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投标企业,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注册,并登录填写的邮箱地址进行激活。 2、录入企业信息:投标企业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对应证件(原件)的扫描件。 3、企业信息现场登记:投标企业按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窗口办理登记手续。自愿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按要求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办事窗口申请办理。 4、登录使用:投标企业使用注册的用户名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登录系统,对本企业信息中除银行基本帐户信息外的所有内容进行录入、上传、发布及修改,并可通过系统进行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相关招投标活动。
(二)现场督查 1、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进场交易项目进行交易登记时,中心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现场进行督查。 2、督查前,工作人员应收集好项目相关资料,了解项目的地址、规模等详细情况。必要时可视情况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后一同督查。 3、现场督查应从多个角度进行拍照,留存督查项目现场档案资料。 4、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及时办理进场交易手续。对于出现未招先建情形,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通报。 5、对于督查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未进入招标程序的,应重新进行现场督查。 (三)交易登记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招标项目前期资料报市住建部门驻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招标申请、备案手续。 2、市住建部门批准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前期资料进行确认。 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编制好的招标文件(公告)报市住建部门审查备案。市住建部门审查备案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招标文件(公告)中的程序性条款进行审核。 4、需要论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邀请书)、招标文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发布,并同时在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 1、投标保证金退还由招标代理机构写出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书,内容体现项目名称、编号、开标评标情况、投标单位名称,是否出现异议或投诉,是否出现违法、违规被否决的情况,保证金金额等,并承诺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2、市住建部门初审后在招投标情况说明书上签字或盖章。 3、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复核招投标情况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 4、投标保证金退还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外,其余可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退还;对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 5、对于违法违规企业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交易管理规程
(一)供应商信息注册 1、网上注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注册;自愿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按有关流程申请办理。 2、录入企业信息:供应商使用注册的用户名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登录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对应证件(原件)的扫描件。 3、登录使用:供应商可使用注册的用户名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登录系统,对本企业信息进行录入和修改,并可通过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报价、下载采购文件、上传投标(报价)文件等相关政府采购活动。
(二)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交易登记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携带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前期资料进行确认。 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公告)进行论证(确认)。 3、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确认后的采购文件(公告)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发布,并同时在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三)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业务办理 1、采购人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核准(备案)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实施采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采购人代表凭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使用标书编制软件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4、采购人应当按照《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的意见》(济财发〔2013〕25号)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发布项目采购公告。 6、采购项目的开标活动由采购人组织并主持。 7、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8、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定点商城采购 1、采购人应按照市财政局审批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中所列明的采购品目、数量及预算金额。 2、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定点商城操作规程发布竞价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天。 3、采购人应根据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限制、排斥成交供应商。 4、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将中标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的地点。采购人应在成交供应商供货后进行履约验收,并登陆“定点商城采购系统”对成交供应商的价格、交货、质量、服务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6、政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进行日常监督考核,收集、汇总采购人提供的供应商综合评价信息及违约情况,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对供应商的全面考核工作。
(五)定点采购 1、采购人应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审批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中所列明的采购品目、数量、用户需求及预算金额。 2、采购人应按照定点采购操作规程实施采购。 3、采购人应根据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限制、排斥成交供应商。 4、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后1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并登陆“定点采购系统”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评价。 6、政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进行日常监督考核,收集、汇总采购人提供的供应商综合评价信息及违约情况,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对供应商的全面考核工作。
(六)合同验收 1、合同签定后,采购人、供应商应依据合同按期履行。 2、合同履行完毕,供应商经采购人同意提交验收申请。 3、采购人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供应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现场验收。 4、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验收单,并办理支付手续。
(七)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1、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 (1)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推荐方式)、竞争性磋商(推荐方式)、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定点商城、定点采购,不收取保证金。 (2)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发布公告方式)、竞争性磋商(发布公告方式)采购方式,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含)的,按不超过预算金额的1%收取保证金,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3)供应商采用担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项目负责人应将担保函及时交资金管理部保管。 (4)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动全额转为履约保证金。 (5)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登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申请退还保证金。 (6)履约保证金应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退还。退还时供应商应提供收据、账户信息及采购人出具的履约完成证明。 (7)项目负责人收到退还申请后,根据规定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2、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保证金收退由采购人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