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产业的发展,可以简单概括为以资源利用为前提、市场营销为支撑、资本投入为杠杆。我国对旅游资源开发的投入,从以政府为主,逐步加大了民间资本和资本市场的力量,并正在向以后者为主导的方向过渡。因此,从资本的角度探讨旅游资源的资本形态与结构,以及在融资运作中的作用,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旅游资源开发的阶段划分 从人类开发旅游资源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五个阶段,即原始资源利用期、资源开发起步期、资源全面开发期、资源深度挖掘期、后资源开发期。我国旅游产业起步于80年代初,95年以后进入资源开发的起步期,目前已处于起步晚期和全面开发初期。从具体的资源开发过程来分析,用以上的五阶段划分方法仍然完全适用,即仍可分为从原始利用,直到后开发的五个阶段。由于我国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尚处于全面开发初期,开发资源的政策、法规很不配套,开发手段单一,特别是融资渠道少、融资安排比较困难,资源价值在融资中的杠杆作用完全没有得到发挥。
二、旅游资源的资本形态与构成 旅游资源,一般是指具有旅游吸引力的地理资源、文物建筑、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大类,一类是自然形成的地质地貌、山水景观、生物群落、植被环境等。第二类是历史上及当前建设并保留下来的地下、地上的各类建筑物、图画、器物等物化人文资源。第三类是历史上形成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传说神话等精神及社会的内容。 旅游资源作为一种具备产生收益的基础资源,是具有资本属性的资源。因此,若从资源开发的意义上来分析,我们可以把开发对象作为原初资本来看待。旅游资源的资本形态,包括三个层次: 1、旅游资源区土地资本 旅游资源区域的土地,具有资本的属性,为国有资产。土地的价值,因资源的吸引力及可开发性不同而不同。目前,尚无对旅游区土地进行评估的规范标准,因此,对旅游资源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比较困难,因为该土地一般是与土地地质地貌及人文景观密切结为一体的。大多数政府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一般不将已具有国家评级的风景区内核心资源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向开发企业转让。
2、旅游自然资源及建筑等物化的人文资本(即第一、二类资源) 这是旅游资源的主体,具有自然物理的特性和人文物化特性。这些资源的价值,对于旅游吸引力的建构具有核心的作用。对这类资源,目前学界正在探讨其评估问题。有人提出了市场比校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等多种评估方法。旅游资源资产,属于国有。当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相应的资源也就随之转移。因此不存在脱离土地使用权的旅游资源权属。目前采用了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权属概念,即开发并享有开发后收益的权力。在土地使用权及旅游资源所有权不转移的前提条件下,出让旅游景区的旅游开发经营权已经成为现实。这样的操作尚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其评估及开发权转让定价需加以规范。
3、旅游历史文化资本 作为旅游资源,往往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内涵,如民俗风情、神话传说、历史事件等等。这些资源,是使旅游开发得以深化,并获得灵魂的基础。因此,就旅游开发而言,这些资源价值很大。但由于这部分资源完全具有精神性,或附着于人类生活之中,或蕴藏于历史记载,或附着于建筑、山水之间,无法进行测量,更无以评估。但从开发角度看,这些资源具有资本性。其价值不完全属于国家,也不属于个人或集体,应属于全体创造文明的人民。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旅游资源是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的,土地及景观是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景观利用权是无形资产。从资本的角度看,旅游资源作为被开发利用的对象,同时就构成为资本的投入,其结构可区分为土地资本、景观资本、历史文化资本。其利用方式,则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和旅游开发经营权。
三、旅游资源的资本价值利用 1、土地使用权的有限制使用 由于土地承载了景观,因此,不可能按开发者的要求随意利用,更不能破坏利用,而只能在加强和提升景观效果的基础上通过规划的控制加以利用。因此,土地使用的价值本身,因限制而价值下降。一般来说,应区分出景观土地及周边商业用地,对于国家级的景观土地及景观本身作为国有资产,不出让土地使用权,仅出让景观经营权。而对周边支撑服务及商业开发用地,以有限制性的使用权方式出让,可以以资本形态体现为入股资本或拍卖转让收益。 2、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旅游资源的开发权,不同于土地开发权,矿产开发权,是一种有限制条件的,商业性开发的权力。开发与规划权及规划审批权相互配合和制约,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经营权是旅游资源开发中及开发后收益享有权,反映了景观资本、历史文化资本投入的价值。因此,以开发经营权为整体,作为政府对旅游区开发的资本入股,或拍卖转让,是旅游资源开发的主要资本运作形式。
四、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融资方式 旅游资源开发,应以一个市场化的企业作为主体,我们可以称为开发商。开发商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民营企业,但应该是有限责任制的。 开发主体至少应拥有资源的开发经营权(一般为50年),亦可拥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除文物保护单位外的相关建筑物的所有权。 开发商以自有资金投入企业,并拥有以上资产,由此形成了开发主体的资本构成。以此构成为依托,开发商可以从八个方面进行融资。 1、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开发商主要的融资渠道。对旅游资源开发,可以采用项目信贷的方式借款。项目信贷要求自有资本投入25%以上,可向银行贷75%。开发商可使用以下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土地使用权、相关建筑物的所有权、开发经营权、未来门票或其他收费权等等。目前,银行尚无完善的对旅游资源开发进行贷款的金融工具,但已有企业尝试开发经营权、未来收费权等质押的办法,并取得了成功。 1) 商业银行:质押、抵押 2) 政策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3) 卖方信贷:设备进口 4) 担保公司 5) 世界银行贷款 6) 国家间支持性贷款 2、私募资本融资 开发商对自身的资本结构进行重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发起人身份,向社会定向招募投资人入股,共同作为发起人,形成资本融资。 开发商也可以先成立自己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再向社会定向募股,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资本金。 1) 战略投资人 2) 搭车投资人 3) 资产整合 3、整体项目融资 开发商在开发中,设立为若干个项目,并制作单个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按照投资界规范的要求、准备招商材料。依据招商材料,开发商可以向境内外的社会资金进行招商,其中可以采用BOT等多种模式,也可合成开发、合资开发、转让项目开发经营权等。 4、政策支持性融资 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进行政策支持性的信贷融资,包括 1) 旅游国债项目 2) 扶贫基金支持 3) 生态保护项目 4) 文物保护项目 5) 世界旅游组织规划支持 6) 国家及省市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基金 5、商业信用融资 若开发规划有足够吸引力,开发商有一定信用,开发中的工程建设,可以通过垫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工程垫资可以达到30%–40%,若有相应的垫资融资的财务安排,垫资100%也具有可能性。 商业信用可以表现在很多方面,若开发能与开放游览同步进行,则可对旅游商品、广告宣传、道路建设、景观建设等多方面进行商业信用融资。 6、海外融资 海外融资方式非常多,包括一般债券、股票、高利风险债券、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贷款等等。海外融资目前受到一些政策限制,但仍有很多办法可以开展。这需要一家海外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全面进行安排和设计。 7、信托投资 新的《信托法》出台以来,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拥有了很大的运作空间,并创造了一些新的金融工具。其中,以项目和专题方式发行信托投资凭证,引起了各方面的兴趣。我们正在策划发行西部旅游信托凭证,把西部旅游项目打包,通过信托凭证,向社会集资。 8、国内上市融资 由于存在门票收入不能计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限制,目前资源开发类旅游企业较难直接上市。但通过将收入转移到索道等交通工具,以及以宾馆、餐饮、纪念品等项目包装为基础的企业,仍可走上市的道路,也可以吸引上市公司作为配股、增发项目进行投资。
综上所述,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融资运作,仍处于十分原始的阶段。创造金融工具是金融界应努力的方向,但旅游企业及相关旅游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多方专家合作,研究如何将旅游资源的价值进行资本化,予以量化评估,从而使资源可以作为资本,发挥其撬动融资的功效。
★了解更多,敬请浏览 首 页 >>> ★如果您需要行业研究报告服务,敬请浏览 行业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