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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完成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涉及行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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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住宅-写字楼-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产业园区 旅游开发:度假村-生态旅游-酒店-娱乐休闲-观光
工业制造:轻工-冶金-钢铁-机械-设备-电子-服装-纺织-建材-汽车 食品饮料:食品-酒类-保健品-果蔬饮料
农业产业化:种植-种子-饲料-蔬菜-食用菌-农机-粮油-经济林-花卉-苗木-果品-畜牧加工-饲养-水产-养殖
化工医药:橡胶-塑料-轮胎-石化-润滑油-化肥农药-生物工程-医药-中草药-新药制药-保健-医疗器械-医院
能源开发:煤炭-电力-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沼气-生物柴油-电池 基础设施:市政-园林-交通-水务-环保
科技&专利:IT技术-网络产品-高科技术-专利实施 贸易&服务:商业-外贸-教育-学校-金融-文化-体育-传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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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作为经济运行的基础行业,其发展直接决定其他各产业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地方投资环境的改善。我国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要改变目前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状况,必须加快建设速度。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数量巨大,建设周期长,单靠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自身积累和国家投资,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必须探索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投融资方式。
一、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主要模式 目前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类: (1)政府直接投资 政府直接投资是传统的政府投资建设模式,对于较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此种方式仍有一定的必要。其项目特点是社会效益好,国家的控制力度高等。 (2)多元化投资 对于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且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可以采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投资方式——多元化投资,即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投资,政府起着引导私人投资的作用。比如,政府可以采取投资参股、无偿赠款、提供优惠借款、提供借款担保、无偿或低价提供土地和减免税收等方式。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中,对这一方式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尚缺乏明确的法制保证。 (3)政府管制下的私人投资 对于单位投资额不大的基础设施,如公共汽车、电车、缆车、渡轮等,可以由政府授予企业特许投资权,然后对其价格、数量、利润等方面进行一定的管制;通过特许方式限制一些行业的经营者数目;通过规定利润标准来控制企业的盈利水平。这样可以在政府的管制或引导下形成具有竞争性的投资准市场,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具有提高投资效率的内在动力和竞争的外在压力,政府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负担,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4)在政府允许的条件和范围内,完全由私人投资。 这种投资方式仅限于不存在直接收费困难而且具有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因为此类设施便于私人投资,所以政府可以不予直接投资或进行经济资助,收费标准由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情况调节,私人投资完全受市场调节。比如采用BOT方式发展公路、电站及地铁等。
二、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创新的探讨 沿用传统的融资模式,单纯依靠政府财政、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等老办法,难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庞大的缺口。为了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必须实现创新,创新的核心是将社会资金引入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市场机制运用到建设、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社会资金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有很多,传统的思路主要集中于项目融资和出售项目公司股权这两类,而基础设施融资证券化这一重要方式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证券化形式主要有: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基础设施支撑证券、基础设施建设所有权类凭证。 (1)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的资产管理制度,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形式与信托形式,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也不例外。在我国,私募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资金信托计划这种形式部分实现,如上海外环隧道资金信托、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资金信托等是此类的成功例子。而公司形式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则通过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但也是属于私募性质。在当前的法律条件下,公募性质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并无存在的可能。因此,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创新,一是要加快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实践;二是要积极利用信托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2)基础设施建设债券 我国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而无法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在地方政府所筹集到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积极寻求替代性的融资方式,于是“准市政债券”应运而生。 “准市政债券”是指那些和地方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发行,所募资金用于城市或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的债券。这一融资方式在一些省市已经得到了运用。例如,1999年2月,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发行5亿元浦东建设债券,筹集资金用于上海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不过,此类债券的发行方是同地方政府有紧密联系的企业,这些债券是以企业债券的形式审批并发行的,所以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从而规避了《预算法》的制约。但需要指出的是,相关的法律仍需健全,它才能继续在缓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基础设施支撑证券 基础设施支撑证券是以基础设施的收费为基础发行的证券,是目前国际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的和发展最快的融资方式。基础设施支撑证券充分运用了资产证券化(ABS)中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在资本市场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欢迎。 基础设施证券化可行性最强的是从属参与(sub—articipation)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成立一个专门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机构,然后通过发行证券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但是与一般资产证券化不同的是,这个机构发行的证券不是直接以基础设施的收费为支撑的,也就是说这个机构把发行证券所得的资金贷给基础设施的直接投资者,而以直接投资者偿付的本息作为发行证券的基础。这种模式适合于那些通过未来收费能够收回投资并获得盈利的基础设施项目。对于那些未来有收费但收费不够收回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选择这么一种操作模式。 (4)基础设施建设所有权类凭证 基础设施支撑证券是高级资本运营的产品,因此,在技术、制度基础、市场环境等方面都要求很高。但如果这方面的条件实在是难以满足或者融资者认为条件不满足而不愿意进行这方面的操作,则一种可替代的选择是所有权类凭证。 不动产所有权类凭证在中国已经有过实践。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以投资券的形式,通过预售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集资开发三亚地产。基础设施所有权类凭证的具体操作可按如下过程进行。首先,政府成立一个项目公司,由它进行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然后,项目公司把所投资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凭证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收回资金;投资者购买所有权凭证后,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5)关于证券化融资方式的说明 第一、 关于证券化对象的选择。实行证券化的基础设施必须是未来有收益的,这些收益可以来自项目本身,也可以来自财政预算。 另外,证券的价格应以资产的未来收益为基础发行,而不是基础设施的投资额。 第二,对于证券具体形式的选择。对于风险较小、现金流较稳定的项目,适宜采用债务融资的形式,如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基础设施支撑债券;而风险较大、现金流不稳定的项目,适宜采用权益融资的形式,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所有权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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